車輛商業保險責任免除條款
第三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罰沒;
(二)競賽、測試、進廠修理;(三)駕駛員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四)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經公安機關偵破后;(六)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七)保險車輛在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三)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四)直接或間接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五)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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